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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实行供热质量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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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五)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五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提取共用供热设施更新改造资金的,责令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供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供热许可证》。《供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颁发、变更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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