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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义务保密订立合同中知道的信息。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的商业秘密,只要商业秘密仍然是商业秘密,无论多久...
(1)女方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而且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叛离。(2)女方对离婚存在着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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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此,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有第17条规定的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你所说的“男方的女儿”和“朋友的母亲”,在法律上称为:“继子女”与“继母”。而对于继母赡养,依法律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义务赡养继父母。依你描述的案情,“男方的女儿”和“朋友的母亲”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可能性不太大,所以,此“男方的女儿”作出这样的要求,也合法,至于合理不合理,就不好说了。鉴于老人上了年龄,最好妥善处理,不要让老人心理受伤,误以为自己的子女不想抚养她。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照父母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继承关系中另当别论)。因此,丈夫去世后,妻子不具有对公婆的赡养义务,由其他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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