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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该法计算货值金额时应注意: 一、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货值金额是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的单价与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数量的乘积。...
行政处罚认定货值金额有以下方式: 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2、违法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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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认定货值金额有以下方式: 1、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2、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3、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4、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5、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6、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7、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要按具体情况吧。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产品数量,包括已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也包括未出厂、未销售、未使用的产品。
“货值金额”的认定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条款具体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货值金额一般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商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商品)与单件商品销售价格的乘积。在引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无证食品经营案中,“货值金额”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未售出的成品价格+半成品价格+原料价格+食品添加剂价格”。在引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中,“货值金额”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未售出的成品价格+半成品价格+原料价格”。这里应注意到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所涉及的“货值金额”中只是指食品的货值金额而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共计有十四条条款,还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列举一餐馆卖出一桌20个菜品桌餐,其中有一道凉菜含致病性微生物而引起食物中毒,那么在这个案件中货值金额应为这一道凉菜的销售价,而不能将一桌菜的价格认定为货值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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