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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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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对超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二)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三)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机动车除外;(四)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六)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材料。大型货车必须具有符合标准的侧、后防护装置。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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