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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没签合同是不算借款人的,没有签字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一、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相关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
1、借款合同是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的,所以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的,不属于担保人,而是属于借款人或者出借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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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一些借款合同签订的时候,当只有借款人签字了,而担保人并没有签字的情况下。那么作为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借款的责任,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没有签字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因而也不是借款人。
回答此问题之前,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二、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担保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达成约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来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借款合同没有强制规定需要担保人,而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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