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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金或其他优惠,优惠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首先,我国建立烈士赞美金制度,烈士家属可享受赞美金待遇,赞美金标准是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具体可查看统计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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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原则上每年八一前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适用于本省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军校学生和军队文化体育专业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入伍(不含大学生入伍),退伍家庭不予优待。优惠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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