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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违约的,抵押权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出售抵押财产。...
债务违约的,如果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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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该抵押已在工商局登记,且发生在企业破产受理前一年的,破产财产足以支付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的职工债权,有优先受偿权; 2)如该抵押已在工商局登记,但发生在企业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属于先存在债权,后抵押的,该抵押行为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视为普通债权; 3)如企业资产较少,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法第132条规定的职工债权,即使抵押有效,该抵押权将无法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第一、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债务违约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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