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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逃逸后,双方协商好私了,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是不能撤销案件的,法院会依法对案件进行判决;二、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诉讼解决无疑是最佳途径。对于那些无法继续使用的非营利性车辆,由于产生的合理替代交通方式所需支付的费用,理应得到赔偿。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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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鉴于逃逸行为所涉及的复杂性,我们并不存在设定其具体的时间限制。只要驾乘人员存有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就可以认定为肇事逃逸事件。对于肇事逃逸的判定,首要的考量因素在于责任人是否秉持着“为逃避法律追究”这一初始动机;其次,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我们不能狭隘地理解成仅仅限于驾驶员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事实上,无论肇事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之后,是选择留在现场向相关部门报告,还是在将受伤人员妥善安置于医院治疗、或在等待交管部门处理的过程中失去踪迹,都应当被看作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许多人可能不清楚,在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被警方找到,是否算是刻意逃逸。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在明知自己已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提下,故意逃离现场以规避承担相应事故责任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范畴。 如果对自己的事故不知情,则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但如果要证明这一点可能较为困难,在某些情况下也应考虑是否将此类情况视作交通肇事逃逸处理。不过,即便交通事故并不严重,只要你表现出诚恳的态度并愿意平等协商来解决问题,也是完全可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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