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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公司的员工,坐到高位掌握了公司的财产权,在巨大的财产诱惑前,产生非法占有的念头,若真的付诸行动,那么将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犯罪。在...
职务侵占罪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造成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回或者责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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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在刑法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中有所体现,这类犯罪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职务侵占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职务侵占所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职务侵占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在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被害人是不能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还明确规定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然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职务侵占,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把它和贪污行为一并称为监守自盗。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关系而经手、管理、主管单位财物,为侵占单位财物提供便利条件的,才能是职务侵占。如果只是利用工作之便,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时间、人员等条件,不能视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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