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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具备担保人的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担任担保人。职能部门不得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担保人。但是,如果分公...
1、分公司是没有资格担任担保人的,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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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也就是说,投资人要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法人独资公司责任承担法院判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具体内容为: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国信安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成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20余家金融机构。目前,国信安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成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展开目前,国信安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成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20余家金融机构。目前,国信安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成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20余家金融机构。目前,国信安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成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20余家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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