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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债务的承担方式

2024-11-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这些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换句话说,这个规则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有一方,对外举债时,债权人必须先证明另一方也同意债务。如果另一方否认,则需要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夫妻共同受益,或者基于共同的举债表示。如果不能证明,债权人将无法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债务人也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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