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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河北卢县人,在天津打工,经他人介绍与李××(男)相识后恋爱,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男)共同...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只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这就排除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的说法正确,但在附带民事中不仅得不到法院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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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得不到支持。 2、如你所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所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概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个别案例中或许有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误判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这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如果一方提出上诉,应当要对刑事附带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撤销。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张××(女),河北卢县人,在天津打工,经他人介绍与李××(男)相识后恋爱,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男)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李××将此事告诉了张××,张××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提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况7月22日上午,张××给林×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因李××外出,张××与林×商定待李××在家时再谈此事当日下午1时左右,李××去河北省卢县接张××的女儿下午2时许,林×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张××进行调戏并强行亲吻、搂抱欲行强奸张××表示反对林×仍继续纠缠张××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张××手持小宝剑朝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中,张××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下,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张××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同日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张××抓获8月2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张××予以逮捕8月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犯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0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张××防卫过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11月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故意杀人不具有防卫性质为由提出抗诉张××也于11月5日以无罪为由提起上诉以上就是刑事附带民事有精神损害赔偿上诉状范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同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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