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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前者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后者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 2、前者是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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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前者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后者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 2、前者是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后者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3、适用的阶段不同。前者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进行,后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适用。 4、效力不同。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不同。法院外调解,也称诉讼外调解,它主要指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仲裁调解等。法院外调解不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立的,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的,不具有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以下是调解无效后的裁定书和调解书的区别,希望能帮到你。 (一)民事调解书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称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证明,也是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根据。因此,制作好调解书,对于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重要意义。民事调解书有一审、二审、再审调解书的不同。 民事裁定书是指就民事诉讼程序事项所作的决定。 裁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裁定的问题和认定的事实,裁定的理由和根据,以及其他应予记载的事项,对准许上诉的裁定,还应在裁定书上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如果是终局裁定应写明本裁定不得上诉,最后裁定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注明制作日期。 民事裁定书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两者的区别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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