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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谁执行是按照职责分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行政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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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谁来实行,但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实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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