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该条款是香港普通法系与中国大陆社会主义法系沟通与交流的主要渠道。但第158条第3款仅对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程序做了一般性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在法院会设置旁听席,位置一般在审判席的对面,较小的法庭,可能只有几把椅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第二条规定“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座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见附图2);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
1、一般在法院会设置旁听席,位置一般在审判席的对面,较小的法庭,可能只有几把椅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第二条规定“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座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见附图2);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
对于香港终审法院全国人大相关问题,香港实行的是“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3}55在这种政制架构中,行政长官“位高权重”,他身兼双重身份,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又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首长,同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7]另外,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享有广泛的职权,但任免主要官员的权力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须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和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8]这样看来,在由中央政府任命和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关系上,行政长官的独立性受到中央人民政府一定的制约。 香港特区的立法权亦受到中央政府的一定限制。如上所述,其所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特区立法进行审查,并可将认为有问题的立法不作修改地发回,被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与上述两种权力相比,香港特区法院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特区法院的地位相对独立而优越。 事实上,香港回归后,香港政治力量的版图即已发生了变化,此点内地学者强世功教授很早就注意到了,“中央掌握着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政府官员的主权权力,在‘港人治港’、‘爱国者治港’的旗帜下,爱国商人出身的董建华出任行政长官,虽然行政长官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出来的,但中央对选举委员会无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而立法机构在当时是‘临时立法会’,议员都是在筹委会的推动下,由香港社会精英推举出来的,且大多数议员都来自功能界别,总体上是由爱国爱港阵营所控制。与行政和立法相比,惟有司法领域是一块爱国爱港阵营和中央都无法直接施加影响的独立领地。”{4}656-657而由于特区法院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普通法制度在香港享有崇高的地位,必然有部分港人把捍卫香港的高度自治、防止中央干涉的责任寄托于法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8人已浏览
295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5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