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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还,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2-10-09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反诉,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如果同意离婚,也可以在诉讼中及时提出反诉(按照民诉法规定,反诉应在答辩期内提出)。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出轨”(比如与他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未达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程度的,一般法院不会支持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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