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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条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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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造成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致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的; 给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 3、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150万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破产的。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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