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当事人拒绝解除的,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3、违约方拒不履行的,当...
合同履行地的原则具体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履行; 2、无约定的,可以达成协议来补充; 3、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同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设立根本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社会价值。 否则,如果放任当事人在另一方违约时不顾违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而随意解除合同,则不符合鼓励交易原则,也不利于稳定经济关系。构成根本违约的条件有:(一)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 (二)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违约的后果必须实际上剥夺了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 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三)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 这就是说,如果一个违约人或一个合理人在此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便不构成根本违约,并对不能预见的严重后果不负责任。
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仲裁优先管辖地。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该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分别申请仲裁的,则不能依据受理在先的原则确定仲裁管辖权,而是应使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优先管辖权。 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依据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是指“工资关系所在地”。 以前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曾规定过,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受理。而工资关系往往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这样会导致劳动者仲裁成本过高。 所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1条解决这一问题。当二者出现冲突,劳动者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
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哪种方式转移标的物和结算价款。履行方式应视所签订合同的类别而定。例如,买卖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作合同,其履行方式均有所不同,此外在某些合同中还应当写明包装、结算等方式,以利合同的完善履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1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4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