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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许可,也可称“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作品以及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2、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但是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排他许可的独占程度比普通许可高,比独占许可低。 3、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在约定许可期内自己也无权行使相关权利,更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独占许可协议即独占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为此,受让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不难看出,从普通许可到独占许可,权利的独占程度不断增加,而且向被许可方一侧倾斜。正因为这一原因,被许可方为了取得独占许可也需要支付较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更多的交易对价。
一、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内容软件版权人的权利通常包括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于大众的权利。②开发商的身份权,即开发商的身份权和在其软件上签名的权利。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评论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软件文件中使用的自然语言之间的翻译。④使用授权和获得奖励权,即授权他人以上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获得奖励的权利。⑤转让权,即将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未经版权人许可行使这些权利,将构成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停止侵犯,消除影响,公开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受到非法收入、罚款等行政处罚。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制度。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关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2、软件著作权争议发生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的前提。3、进行软件著作权交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书,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软件作品价值倍增。4、合法的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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