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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体器官捐献 遗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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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一,由志愿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红十字会填写器官捐献自愿书,并指定捐献执行人。 二,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会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评估。 三,当捐献志愿者生命垂危达到待捐状态后填写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捐献。 四,捐献者经所在医院确认死亡后,由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 五,器官捐献办公室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 六,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并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七,器官捐献办公室建立纪念碑、纪念网站等供亲属缅怀和纪念捐献者,弘扬奉献精神。 八,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按有关规定进行困难救助。
器官捐赠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 捐赠器官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到相关机构签署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自愿捐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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