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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法律原则上是不认可事实婚姻。 2、但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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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的公布实施为分界线,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之间具备婚姻实质要件,就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男女之间具备婚姻实质要件的,只可以按同居关系处理,需要补办登记才受法律认可。 2、事实婚姻是指,男女之间已经具备了婚姻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事实婚姻发生纠纷时,我们国家法律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认定是有区别的
事实婚姻是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中<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通知明确指出,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1994年2月1日起,就没有事实婚姻了。事实婚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前,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能否受法律保护分两种情形: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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