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不得拖延、无故中止援助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给予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受援人除依照本条例获得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仲裁费、仲裁案件受理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85人已浏览
936人已浏览
3,287人已浏览
2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