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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1、一般情况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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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处理规则如下: 原则: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分立前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债权人和分立公司对债务处理另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在分立过程中,公司应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确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 但公司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批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有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该组织承担,发起人或股东负连带责任; 2、无专门筹建组织的,债务由发起人或股东承担,其费用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中支付;如果公司成立,债务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3、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生的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利向有过错的发起人或股东追索。 风险提示:如果公司未成立的债务负担: 1、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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