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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象你所说的情况如果属实,该夫妻再婚后是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但前提是,按现行生育政策,生育二胎是个行政许可行为,也就是说,生育二胎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生育的,就得按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至于为什么算二胎,很容易解释,这是因为女方在再婚前已生育过一孩,而计划生育是按家庭生育数计算,因此,即使男方再婚前未生育过,但与男方再婚后,只能按二胎审批生育,这是你省条例中的规定,且全国各省都是同样。至于你说的按一对夫妻两个孩的新政,其实那女的目前已有两个孩子了,还指望再有一个孩吗?尽管那女的繁难一个孩子判给前夫,但她还是法定的孩子的亲生母亲。至于罚款标准,目前看只能按你省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标准执行。至于新政实施后有否变动,只能等你省重新修订后的条例出台为准。
要看情况。符合该条例即可再生育。【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新修订版)】第十八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鄂人口政〔2009〕4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里的“再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这里的“另一方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抚养或者离婚时子女已超过十八周岁的,比照《条例》第十八条“另一方无子女”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历次婚姻所生子女累计计算子女数),虽然离婚时子女都依法由一方抚养或者离婚时子女均已超过十八周岁的,另一方不属于无子女。凡将自己的子女给别人抚养、寄养或者遗弃子女的,也不适用“另一方无子女”的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里的“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包括未生育、未收养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的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在生育审批时,视同未生育过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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