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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这类规定,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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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公司法中仅对普通股东作了规定,明确了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隐名股东是大量存在的,且多数情况下,都会制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四、资产收益权 五、知情权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八、决议撤销权 九、退出权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当然,股东的权利并不仅限于上述十项,股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其他权利。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这类规定,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专利权人的人身权利。但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即专利权人因取得专利而享有的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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