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未收取有偿使用费或者权属有争议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规划、标准、经营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并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责任。轨道交通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1人已浏览
2,529人已浏览
590人已浏览
1,2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