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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二)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介绍;(三)查验可能具有污染、爆炸、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对确有危险的,应当在排除危险后受理;(四)核对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以及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五)确认是否需要补送检材和样本;(六)核准鉴定的具体要求;(七)鉴定机构受理人与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共同填写《鉴定事项确认书》(一式两份,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各持一份)。
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妥善管理鉴定资料和相应检材、样本。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鉴定事项,鉴定机构在完成检验鉴定后,应当按约定将鉴定资料及检材、样本及时移交委托鉴定单位。
装备的保管(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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