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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继续工作,只要取保候审的人不违反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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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能继续上班,只要被取保候审的人不违反以下规定即可: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继续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和《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职工在“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仍在企业原工作岗位上班的,可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不在企业上班,但又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是如果被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原职务自然撤消。待遇也就没有了。你可以找一下文件,逐条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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