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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1、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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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是: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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