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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出生证明》一经签发,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申报户口后,户口本上的名字,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更改)。《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更改姓名,需要带着变更之前的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要有变更申请书和单位开的变更姓名,证明收养关系变更的要带着收养证。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派出所经过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之前的名字会在户籍页“曾用名”一栏中体现。
婴儿改名的程序如下:1。如需更改新生儿名称,可携带出生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结婚证到派出所户口,然后在派出所户口处更改名称。出生证明上的名字是婴儿的曾经名字。2、如果已经登记,可以拿出生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直接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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