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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外国或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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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应当备置于政府机关办公地点的适当场所、档案馆、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图书馆等地点,方便公众免费查阅;同时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居民社区等地点免费发放,方便公众获取。
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及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依照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间自作出公开或部分公开决定书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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