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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者维持原认定结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准确、责任划分不公平、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上一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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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支队事故处理科 二、责任人 事故处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人员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四、办理条件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理科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关于交通事故申请复核的法律后果规定为:若是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维持原认定结果或者撤销原认定结果或者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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