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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征收决定》作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没能与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作为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作出了《房屋补偿决定》,并告知你60天内可以...
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权。征收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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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征收决定》作出后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没能与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作为征收人对被征收人作出了《房屋补偿决定》,并告知你60天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90天内可以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在15天内再次提出行政诉讼,如果你没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是认可了《房屋补偿决定》政府就可以通过法院行政裁定作出对你户强制搬迁的《裁定书》,你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可以在十五天内上诉讼到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法定程序就走完了。如果你的诉讼没有得到支持政府会提前十天告知你强制搬迁。
1、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补偿决定60日起申请复议,申请时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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