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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业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设计难度不断增大,施工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往往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这会导致施工费用的变化。 第二,合同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从而引起工程索赔,例如“应抹平整”、“足够的尺寸”等,这样的词容易引起争议,因为没有给出“平整”的标准和多大的尺寸算“足够”。 第三,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在投标报价中,承包商常采用“靠低价争标,靠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预算常处于紧张状态。因此,合同双方都不愿承担义务或作出让步。 第四,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上的失误往往是难免的。若一方失误,不仅会对自己造成损失,也会连累与此有关的单位。特别是如果处于关键路线上的工程的延期,会对整个工程产生连锁反应。
最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赔偿标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及其各地实施办法。东莞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供:《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造成工程欠款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甚至夹杂行政干预、项目主管的私心。但就通常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 1、监理工程师方面的问题。施工单位要想得到业主的工程进度款,必须先得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肯定。但是有些监理工程师素质不高,将业主赋予的权力看作是获取私利的工具,只有施工单位满足了监理工程师的私欲后,才能得到本该得到的工程进度款。 2、施工单位的问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心不强,对工程进度的统计工作不够重视,少报、漏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报表不准确。 3、业主方面的问题。 (1)有些工程的业主是由政府或集体单位,该项目的主管将手中的权利看作是谋取私利的工具,当施工企业没有满足主管的不合理要求时,就无法得到本该得到的工程进度款。 (2)当前的建筑市场是工程少,而施工企业多的“僧多粥少”的局面,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施工单位急于承揽工程的心理,在建设资金不完全到位,甚至只有很少建设资金的情况下,许下许多美言并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筹不到足够的资金而拖欠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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