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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二)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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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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