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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社保转移方式为: 1、持社保卡、身份证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持身份证,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一、社会保险的跨省转移:依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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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跨省转移程序:一、向原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暂停手续,由原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参加证明书二、本人或使用者持有参加证明书,转移者身份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在的支付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三、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受理申请后,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原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联系转移后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的社会保险保险管理局向社会保险经营者提供社会保险经营者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复印件后,向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供转移证明书。八、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收到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转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确认情况后立即通知使用者和参保人。
办理社会保障转移手续:向新被保险地社会保障机构申请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新被保险地社会保障机构向原社会保障机构发出同意书,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原社会保障机构办理转让手续;新被保险地经办机构收到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理相关手续。
参加者离开就业地,在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发行参加保险支付证明书的新就业地参加保险,只要提出转移关系的书面申请,转移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就会协调审查、确认、跨地区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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