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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通知不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能否以此为由撤销?

2022-01-23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所以,法律对于股东会的出席表决权的代表数并没有规定,如果大股东经过合法通知不出席股东会,剩下的两个小股东以100%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解散的决议,应当是有效的。 3、现在,建议两个小股东依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并进行决议表决,然后申请法院确认表决有效,然后持法院判决书,应该就可以进行注销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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