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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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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在团伙盗窃中主犯是的认定应当依据刑法和事实。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除了盗窃集团的主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还包括在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以下情况的盗窃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第一,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第二,盗窃的邀请者和聚会者。第三,其他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成员。第四,剧情严重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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