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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
1、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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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特点如下: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贷款相关规章制度;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贷款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2、非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3、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人是关系人以外的人。3、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行为人实施的贷款发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和贷款管理制度的故意行为,希望结果发生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相关人员发放贷款的,应当按照前款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两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确定关系人的范围。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不能成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认定非法贷款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没有玩忽职守,也没有滥用职权,而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因为行为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损失,当然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的大小。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以犯罪论处。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相关人员发放贷款的,应当按照前款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两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确定关系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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