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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和入室盗窃的区别如下:一是不同入户是非法的,即未经主人同意进入,进而实施违法犯罪,即以抢劫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具体表现形式多样...
入室抢劫和入室盗窃的区别如下:一、不同入室非法性,即未经主人同意擅自入室,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即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具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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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室抢劫和入户盗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表现不同 入户具有非法性,即未经主人的同意擅自进入,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 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公然破门而入,秘密侵入,欺骗侵入等等。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则不属于“入户”抢劫,构成犯罪的,可按一般抢劫处理。 二、处罚不同 刑法确立入户抢劫做为加重处罚的法理依据。刑法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本旨就在于保护居民家居生活的安宁平和、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入住宅权以及个人休养生息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 三、认定不同 “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而不是工作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宾馆、临时搭建工棚、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室抢劫和入户盗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表现不同 入户具有非法性,即未经主人的同意擅自进入,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 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公然破门而入,秘密侵入,欺骗侵入等等。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则不属于“入户”抢劫,构成犯罪的,可按一般抢劫处理。 二、处罚不同 刑法确立入户抢劫做为加重处罚的法理依据。刑法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本旨就在于保护居民家居生活的安宁平和、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入住宅权以及个人休养生息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 三、认定不同 “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而不是工作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宾馆、临时搭建工棚、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室抢劫和入户盗窃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表现不同 入户具有非法性,即未经主人的同意擅自进入,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 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如公然破门而入,秘密侵入,欺骗侵入等等。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则不属于“入户”抢劫,构成犯罪的,可按一般抢劫处理。 二、处罚不同 刑法确立入户抢劫做为加重处罚的法理依据。刑法加重处罚“入户抢劫”的本旨就在于保护居民家居生活的安宁平和、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入住宅权以及个人休养生息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 三、认定不同 “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而不是工作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宾馆、临时搭建工棚、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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