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婚后共同所得购方购车,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是;需要注意的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而直接处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只要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都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属于婚前财产。相关法律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而言,平均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房地产证明书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二)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三)知识产权一方或双方取得的经济利益;(四)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专属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进行赠与并且完成交付就属于共同财产了。 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的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这个房子肯定是你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已经全部还清,则没有任何尾巴或遗留问题需处理。如果婚后还需要继续还贷,则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的一半,应补偿给对方。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263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