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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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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第四十四条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四)以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五)违法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六)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七)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指派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八)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十一)对司法鉴定活动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第四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其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第四十七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五)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九)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十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四十八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第四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定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上所述,云南司法鉴定举报的相关管理条例主要就是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活动时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有一定的标准之后,人民群众就可以依此对它们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它们的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让他们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个机构应该乐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为人民办实事说实话,我们的国家才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利用假公章签订合同是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没有规定的法律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收入的3倍以下,但最高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假印鉴在合同上签字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金额大的话,有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金额大的,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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