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胁迫他人作担保,被胁迫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担保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胁迫他人作担保,被胁迫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后担保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担保人被胁迫担保的,只要能够举证说明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被胁迫担保的,只要能够举证说明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可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系授权性规定,该条仅是规定了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没有否定其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在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认定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赋予债权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保证与第三人物保实现债权时的选择权,故保证与第三人物保在对债权的担保功能、责任上处于平等地位,且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他保证人确也在其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免除了相应的保证责任,允许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与保证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系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故原判认定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并无不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8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1,111人已浏览
2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