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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离婚是不需要写离婚协议书的,但是需要写离婚起诉状。起诉离婚需要以下程序: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第二,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要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起诉他,被告住所地一般就是户口所在地,但长年在外经商,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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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据: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香港人和内地公民选择诉讼离婚的,应该是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概念是指一个公民在某一地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就是当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街道办出具的居住证明。
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已经在深圳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除外),可以在深州市提起离婚诉讼。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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