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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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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可能出现逾期不能归还的问题,但不是所有逾期未收回贷款都构成“损失”。要允许金融机构或违法发放贷款人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收回贷款。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在刑事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之时,应当直接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考虑到刑事司法解释已存在对类似的渎职犯罪中“损失”的确定方法,在具体确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损失”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比如应明确在采取一切合法救济手段后于立案时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符合标准的,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 非法发放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二) 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不能成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认定非法贷款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没有玩忽职守,也没有滥用职权,而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因为行为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损失,当然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的大小。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以犯罪论处。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相关人员发放贷款的,应当按照前款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两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确定关系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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