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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
不是这样的。涉及到检察院的都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仅限于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法院既然已经开庭审理,就必须做出判决,如果证据不足,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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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做了的不批捕决定作出后,卷宗返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照不批捕决定,依法发给犯罪嫌疑释放证明,释放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不是法院。法院是国家独立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刑事案件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的法律程序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本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公安机关是否有权不通过检察院直接放人的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这两条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中,发现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案件。也就是如果本案符合条件,公安机关有可以不经过检察院直接放人的权利。 二、本案符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如果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据您描述已经积极赔偿对方,并取得了谅解,达成了协议,并且,嫌疑人是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最重要的是,对方5个人全是轻微伤,本案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是符合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是完全有可能撤销案件的,建议您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件详情,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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