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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情形有: 1、伪造来信用卡:伪造人民币是犯罪,伪造信用卡自当然也是犯罪了。 2、冒用信用卡:通常见于犯罪者拾到百遗落的钱包,利用...
信用卡诈骗罪情形有: 1、伪造来信用卡:伪造人民币是犯罪,伪造信用卡自当然也是犯罪了。 2、冒用信用卡:通常见于犯罪者拾到百遗落的钱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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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见的信用卡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复制他人信用卡或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2.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图样以及磁条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如果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主要包括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捡来的钱不归还,属于不当得利,只要退还给失主,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换成银行卡,性质就可不一样了。生活中捡到别人银行卡,并且撞上大运,成功将钱取出,最后被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很多人都以为,捡到银行卡只要能取出钱,就觉得和捡到现金一样,应该归自己所有,倘若被发现了,顶多还给失主即可。殊不知,用捡来的银行卡取钱,如果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还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四)恶意透支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应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数额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信用卡:伪造人民币是犯罪,伪造信用卡当然也是犯罪了。 2、冒用信用卡:通常见于犯罪者拾到遗落的钱包,利用钱包里的他人身份证和信用卡进行消费。捡钱不还是不道德,捡到信用卡不还就等着吃官司吧。 3、恶意透支: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或有能力但拒不偿还,都属于恶意透支。
1、伪造信用卡:伪造人民币是犯罪,伪造信用卡当然也是犯罪了。 2、冒用信用卡:通常见于犯罪者拾到遗落的钱包,利用钱包里的他人身份证和信用卡进行消费。捡钱不还是不道德,捡到信用卡不还就等着吃官司吧。 3、恶意透支: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或有能力但拒不偿还,都属于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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