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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每日对水箱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运行记录,并向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单位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立清洗、消毒工具消毒间,定期对清洗、消毒工具进行消毒。清洗、消毒、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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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的;(二)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四)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五)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措施;(七)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以公共供水为水源,经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封闭循环管道直接供用户饮用的管道分质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本办法所称的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本办法所称的涉水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件)、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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