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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在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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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计算机和网络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改变人的生存环境,造成人的社会生存空间的两面性,既有现实性又有虚拟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网络的虚拟性会被否认,而只是单纯地被视为一种传播手段。比如未经同意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害隐私权而承担法律责任。虽然上述行为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中完成的,但是有可能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一定会是实在的损害。据此我们判断此种行为是现实的行为,只是行为手段或场所是网络而已。因此不能因为网络的虚拟性而排除行为的侵权性质。可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目前,针对网上发生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还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关于侵害隐私权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的范围及内容,而学界也未形成统一的观点。而我国的上述立法模式容易产生在司法实践中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为此,笔者力求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违法性角度出发,立足于对网络环境下的现代隐私权的保护的分析,尝试提出能够合理判断网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标准。希望有助于完善侵权责任理论,并且能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实用性参考。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据相关法律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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