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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结婚的彩礼属于男方附条件性的赠与,这个所附带的条件就是女方愿意与男方结婚,如果收受彩礼后却未与之结婚,则赠与的条件消失了,赠与人得...
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不办只要能证明是你婚前财产离婚的话同样属于你个人。 婚前买的(包括个人其他财物),应该属于你个人所有。但若婚后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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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小伙阿虎(化名)与一名女孩订婚后,先后多次送给女方彩礼。后来,女方提出分手,阿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令女方向阿虎返还3800余元,同时恋爱期间赠送的一部手机也被要求予以返还。 据了解,2004年12月,阿虎经人介绍与女孩小娟(化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个月后,二人便“闪电般”订了婚,阿虎通过媒人送给小娟彩礼2880元,并送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 在后来的交往中,小娟到阿虎家做客时,阿虎的家属给了她一些钱;阿虎多次去看望小娟的亲属也花了不少钱。但后来因彩礼问题发生争执,小娟反悔并结束了与阿虎的恋爱关系。阿虎见与小娟结婚无望,便诉至法院,要求小娟返还彩礼钱77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恋爱应当以感情为基础,阿虎和小娟通过媒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小娟收受了相应的彩礼钱,如今小娟因彩礼问题终止了双方的恋爱关系,阿虎要求小娟退还所收彩礼钱,理由正当。 法官同时认为,阿虎所花费的酒席钱、购买服装是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为表示相互爱慕而实施的一种赠与行为,因此要求返还这部分钱财没有法律依据。在查明相关事实后,法官最终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可以要求以下三种情况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支付,支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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